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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9年02月06日)
第 9 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報告書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