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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106年09月22日)
第 10 條
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

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必要時,教育部得進行查核。

第一項評量結果辦理績優之學校及其相關人員,教育部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