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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106年09月22日)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