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 110年11月08日)
第 3 條
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