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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 二 節 職業準備教育 ( 108年12月31日)
第 14 條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