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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 108年12月31日)
第 21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習評量、畢業條件等。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學生依第一項規定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核定學校年度調整科、系、所、學程、班或經費獎勵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