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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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 108年12月31日)
第 22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