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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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 108年12月31日)
第 23 條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