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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四 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 108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