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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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二 章 技職教育之規劃及管理
( 108年12月31日)
第 4 條
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制定宏觀技職教育政策綱領,行政院應定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召開技職教育審議會;其委員之遴聘、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綱領,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