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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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二 章 技職教育之規劃及管理
( 108年12月31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