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或經本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之方式,赴國內或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進修碩士或博士學位。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政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響公務推展及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形下,參加國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星期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轉任軍訓教官前,已經國防部核准進修碩士以上學位,且轉任前已修完全部應修畢業學分者,得不受前項任職滿一年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報本部及直轄市政府核准者,其所獲進修學位,准予登錄於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