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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104年09月03日)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