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 104年09月04日)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

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