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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年10月13日)
第 3 條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
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二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