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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年10月13日)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
二、開班名稱及時間。
三、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四、招生人數。
五、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
六、師資。
七、教學場所。
八、設施及設備。
九、學習評量方式。
十、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
十一、收費及退費規定。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