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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104年11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