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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8年02月21日)
第 3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