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8年02月21日)
第 4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