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師資培育法  ( 108年12月11日)
第 6 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