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01月18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