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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17 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