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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1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及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招生、甄選入學之公費生,除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外,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