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及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分發學年度、培育條件、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及接受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及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但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至多一學年度。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