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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107年04月02日)
第 4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