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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11 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教師進修課程,其教學場地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