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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107年04月09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會同初審機關相關人員瞭解或抽查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執行狀況,該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