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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107年03月29日)
第 6 條
申請人所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應依教保專業課程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三)進行認定。

前項認定基準如下:
一、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時,採計該科目規定之學分數。
二、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低於附表三規定之學分數時,不予採計該科目之學分數。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認定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科目得多科併同採認單科,不得單科重複採認多科。
四、申請人於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科目,不得採計超過學分數之十分之一。
五、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之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學分不予採認。

申請人因前項第五款不予採認之規定致不符合附表三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學分認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