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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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107年03月29日)
第 8 條
申請人所送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