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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 107年03月29日)
第 3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輔導。
二、駐點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資料提供。
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
六、其他相關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