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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二 章 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輔導職責 ( 111年09月30日)
第 10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
四、協助實習學生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五、編定教育實習手冊,提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學實習輔導員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