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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四 章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 111年09月30日)
第 14 條
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