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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四 章 實習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 111年09月30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