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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五 章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 ( 111年09月30日)
第 20 條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