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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9月30日)
第 26 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教育實習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