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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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二 章 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輔導職責
( 111年09月30日)
第 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