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前條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合併計畫之緣起。
三、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四、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等)。
五、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合併委員會代表之姓名及簡歷。
七、學生學籍及教職員工生權益處理方式。
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合併後學校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應檢具相關資料、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