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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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2年09月09日)
第 30 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合併委員會應於三年內依合併計畫完成合併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