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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107年01月30日)
第 14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方式,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