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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 110年07月06日)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依學校規定註冊入學後,不得申請轉校(系、科)。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