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符合前四條規定而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業生,應於符合資格後二個月內,檢具畢業證(明)書影本或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影本、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報請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辦理。
二、國際科學展覽: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由其就讀學校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請國內主辦單位核轉本部辦理。
學生於非屬畢業之學年度符合前四條規定者,其申請升學優待,應於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應檢具之畢業證(明)書,於學生未畢業前,以在學證明書代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代之。
學生依前四條及前三項規定申請升學優待時,應就其升學之志願予以排序;其提出申請時,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申請資格者,應將其依不同資格而申請之升學志願予以排序;經向本部申請後,不得申請變更、增補志願或變更其排序;其經二個以上志願學校錄取者,以排序在前之學校優先錄取。
經本部審查符合保送升學規定之學生,除申請保送大學醫學系者,各大學得另定規定予以審查外,學校應予接受。<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