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人以上為原則;連續三年未達十人者,學校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改善計畫,據以改善其辦學情形。
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該校列為優先輔導之對象。
下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學校實際狀況,其班級人數下限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應予以輔導:
一、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二、非屬前款所定學校,經本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