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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5 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