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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