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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