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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下併稱學校)之現職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