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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年03月03日)
第 14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學校主管機關除對該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其所招收之具外國籍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學,無其他合法居留之原因時,應依法遣送出境,其費用由該私立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