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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年03月03日)
第 16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