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年03月03日)
第 17 條
依本辦法所應提出之文件資料為外文或外國政府出具之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認證;其文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者,並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