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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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第 二 節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12年10月31日)
第 16 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